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苏省省属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结合betvtor伟德1949官方网站车辆使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公务用车包括业务用车和工作用车。
(一)业务用车是指用于异地通勤、高层次人才、实习实训、后勤服务、上级组织的重要会议、上级领导来校检查调研等重要公务接待、招生就业、校企合作、外事活动、外出学习考察调研、邀请专家讲座,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教职工集体活动、学生集体活动、内地新疆班活动、走访慰问、接送军训官兵等业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二)工作用车是指用于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类公务,机要通信(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各类考试取送试卷、应急保障(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事务)、财务存取公款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遵循符合标准、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二章 学院公务用车保障区域及公务交通费用管理
第四条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对参改人员在规定区域内(与党政机关车改补贴保障区域范围一致)的普通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办法”的规定,学院云龙校区、贾汪校区分别按照云龙区、贾汪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执行。
云龙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包括: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铜山区(铜山街道、新区街道、三堡街道)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建成区(京杭运河以南、京福高速路以西的区域),总面积501平方公里的区域。
贾汪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包括:大泉、老矿、大吴(含徐州工业园区)、潘安湖四个街道办事处管辖区,总面积214.33平方公里的区域。
在以上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均不再提供业务用车保障。学院主要领导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其他人员按照《betvtor伟德1949官方网站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苏安院〔2018〕47号)中“到校区保障区域交通费标准”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属于工作用车使用范围的,按照工作用车保障区域予以工作用车保障。
第五条业务用车保障区域。
(一)云龙校区业务用车保障区域,是指徐州市所辖县区内、超出云龙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的区域。
(二)贾汪校区业务用车保障区域,是指徐州市所辖县区内、超出贾汪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对于离开徐州市区需要提供业务用车保障的;外出开会超过5人,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总额低于车辆运行费的;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学院组织开展企业调研、校际考察交流、走访慰问、重要接待、接送军训官兵、组织师生集体活动、举办大型活动的;经主要领导签批,可以使用业务用车,乘车人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六条工作用车保障区域。工作用车保障区域包括: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类公务、机要通信需要到徐州市国家安全局、公安局、机要保密局、贾汪区公安局、邮政局,各类考试取送试卷,云龙校区、贾汪校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事务需要到相关部门、相关企业,财务人员去银行存取公款。
第七条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学院领导在云龙区、贾汪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的公务出行,需租用出租车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联系出租车、网约车、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同时负责办理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手续。
(一)公共交通费用包括出租车费(含过路过桥费)、轻轨费、地铁费、公交汽车费等,不包括正常上下班往返居住地与单位乘坐公共交通产生的费用。
(二)公共交通费用报销所需单据:报销单、报销明细表、车票。
(三)报销公务公共交通车票,当事人须在车票背面注明时间、地点和事由(如:xx时间到市教育局参加xx会议;xx时间到市人社局办理xx事项),乘车人签名。
(四)公务公共交通车票报销实行每月一报,由党政办公室集中填列交通费用报销明细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签字,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后报销。
(五)出差往返于机场、车站、宾馆的交通费用,按差旅费有关报销规定办理。
(六)因公务活动开始时间较早、结束时间较晚产生的居住地与公务活动发生地之间交通费用,报销时须说明情况背书于发票,额度不得超过公务活动地与单位间所需交通费用。
第三章 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八条学院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第九条公务用车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报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业务用车审批流程
(一)学院领导业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车辆调度人员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安排用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市外用车,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
(二)机关处室与基层单位业务用车。用车单位负责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注明使用缘由、出发地、目的地、使用人等要素,并附相关通知等文件,市区、六县范围经分管领导批准,市外用车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由党政办公室派车。长途用车,一般需提前三日履行报批手续。
(三)两校区间异地通勤用车。根据两地办学需求,由学院统一安排的贾汪、云龙两校区间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交流学习等,由党政办公室安排用车。
第十一条工作用车审批流程
(一)学院领导、有关部门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类公务、到市机要保密局阅读涉密文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车辆调度人员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安排用车。
(二)机要通信、财务存取公款,由党政办公室直接安排用车。
第四章 学院公务用车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公务用车实行定人定车管理。司勤人员对各自车辆安全负全责,同时负责车辆运行费用报销、年审、维修、保养、保险及其他相关工作。如遇司勤人员休假、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换司勤人员的,须经党政办公室车管负责人同意。
第十三条车辆安全管理。
(一)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司勤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行车意识教育。司勤人员驾驶车辆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
(二)司勤人员出车前要对车辆制动、转向、传动系统、灯光信号装置、轮胎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三)坚持“五不”开车原则(即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车辆出车管理。
(一)司勤人员必须凭《公务用车派车单》出车,车辆返回学院后,司勤人员对车辆行驶公里数作好书面记录,由用车人签字确认。
(二)门卫值班人员要正常收取《公务用车派车单》,不得私放车辆外出。确因紧急情况,需要党政办公室临时派车的,由校办派车人员向保卫处说明情况,由保卫处长协调安排车辆放行;司勤人员要及时补办《公务用车派车单》,及时交门卫收存。
第十五条车辆标识化管理、信息化管理。由党政办公室对学院公务用车进行统一标识,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终端,按照规定接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车辆加油管理。
(一)车辆一律使用加油卡进行定点加油。
(二)加油卡包括主卡和副卡,主卡由党政办公室车管负责人保管,副卡一车一卡、不得相互借用。加油卡充值需使用公务卡充值。
第十七条车辆保险、保养及维修管理。
(一)实行车辆定点保险。
(二)实行定点维修保养。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由司勤人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小车班班长对申请维修保养项目现场核实,签署意见。询价金额低于1000元的,由党政办公室车管负责人签批;超过1000元的,报院长审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维修项目,或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的,司勤人员应及时通知党政办公室车管负责人,经请示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后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三)车辆保养管理。原则上每5000公里进行一次车辆保养,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车辆洗车管理。司勤人员每周至少保证2次进行全车体清洗,洗车费按车按月实行包干管理。
第十九条车辆卫生管理。司勤人员每天上班需先对车内卫生进行打扫,保证车内无灰尘,玻璃无手印,车内空气无异味。
第二十条车辆停放管理。
(一)实行车辆入库管理。出车结束后,贾汪校区车辆一律停放在贾汪校区车库,云龙校区车辆停放在云龙校区地下停车场。
(二)法定节假日,除工作需要安排的值班车辆外,其他公车一律封存停驶。不参与值班的车辆,司勤人员要将车钥匙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严禁将公车停放在居民小区、酒店、消费娱乐场所和景区场所门前。
第二十一条车辆台账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实行一车一台账,做好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车辆调度员负责做好日常运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车辆费用管理。
(一)司勤人员报销加油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养费、车辆过路停车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检费等项目时,要分类填报。
(二)党政办公室每季度公示一次车辆公里数,油耗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支出情况。
(三)实行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车辆处置管理。
(一)学院公务用车使用8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应进行更换评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学院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核销、账务处理。由党政办公室会同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对相关车辆开展处置工作。
(三)公务车辆处置收入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公务车辆到期报废后,由党政办公室会同后勤管理处按规定办理车辆报废申请手续和新车购置手续。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学院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的;
(二)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的;
(三)擅自变更、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捎办其他事项的;
(四)违规使用车辆办理个人事项的;
(五)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2007年印发的《车辆管理规定》(徐机高职校发〔2007〕57号)、2013年印发的《关于车辆管理的补充规定》(徐机高职〔2013〕4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