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vtor伟德1949官方网站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
发布人:孟祥坤  发布时间:2022-09-13   浏览次数:80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依据教育部《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江苏省高等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认真参与学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深化综合改革,转型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教代会在任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讨论其他事项。

第六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方式作出。


第三章大会代表

第七条在编在岗或与我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八条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三)关心学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教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不低于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代表产生程序:

(一)召开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二)按一定比例分配名额,由基层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按规定应实行差额选举的应多于应选人数的10%

(三)由全体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正式代表

(四)代表为任期制,任期5代表在任期内调离选举单位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符。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权利,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选举单位的教职工的监督,在下列情况下,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二)长期出国或出境、外派、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三)经常无故缺席教代会活动

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先写书面报告送学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学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有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本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教代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学工会提名,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成员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方面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教代会主席团主要职责:

(一)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二)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反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三)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五)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教代会以基层工会组成代表团,团长一般应由部门党政负责人担任,也可通过代表推选产生。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第十八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九条代表团在大会闭幕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的精神;

(二)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三)完成学教代会委托的其工作。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我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成员通常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人选由大会筹备组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要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学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可由专职工会主席担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其职责是: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两代会)两会合一。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定期召开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到重要事项,经学校工会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代表分组讨论三个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它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教职工代表讨论。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根据学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可以征集提案。提案应当至少由一名教职工代表提出,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附议,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职工代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并负责教代会大会筹备工作。提出会议筹备工作的方案、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出主席团、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人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公布教职工代表的名单。协助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安排教职工代表讨论、汇总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以及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召集教代会联席会议、临时代表会议,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

(四)负责教职工代表管理、培训。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汇报,与本行政领导及时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办法自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学校工会负责解释。